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核算如何做账务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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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建筑财税李志远
案例:2018年1月1日,乙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一项建造工程合同,根据双方合同,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,工程期限为1年半,乙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,甲方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,每半年与乙公司结算一次;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;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。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,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,乙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,增值税税率为10%,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。以下按每半年资料做一次账务处理:
一、2018年6月30日:
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,乙公司与甲方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,乙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;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。假定乙公司与甲方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,甲方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。
(1)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。
借:合同履约成本1500
贷:原材料、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
(2)2018年6月30日。
履约进度=1500÷4000=37.5%
合同收入=6300×37.5%=2362.5
借:合同结算-收入结转2362.5
贷:主营业务收入2362.5
借:主营业务成本1500
贷:合同履约成本1500
借:应收账款2750
贷:合同结算—价款结算2500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250
借:银行存款2200
贷:应收账款2200
当日,“合同结算”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.5万元(2500-2362.5),表明乙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.5万元,由于乙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8年内完成,因此,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。
二、2018年12月31日:
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,乙公司与甲方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,乙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;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。假定乙公司与甲方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,甲方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。
(1)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。
借:合同履约成本1500
贷:原材料、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
(2)2018年12月31日。
履约进度=3000÷4000=75%
合同收入=6300×75%-2362.5=2362.5
借:合同结算—收入结转2362.5
贷:主营业务收入2362.5
借:主营业务成本1500
贷:合同履约成本1500
借:应收账款1210
贷:合同结算—价款结算1100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110
借:银行存款1100
贷:应收账款1100
当日,“合同结算”科目的金额为借方1125(2362.5-1100-137.5)万元,表明乙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,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,因此,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。
三、2019年6月30日
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,甲方与乙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,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,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。假定乙公司与甲方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,甲方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。
(1)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。
借:合同履约成本1100
贷:原材料、应付职工薪酬等1100
(2)2019年6月30日。
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,其履约进度为100%。
合同收入=6300-2362.5-2362.5=1575
借:合同结算—收入结转1575
贷:主营业务收入1575
借:主营业务成本1100
贷:合同履约成本1100
借:应收账款2970
贷:合同结算—价款结算2700
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270
借:银行存款3630
贷:应收账款3630
当日,“合同结算”科目的余额为零(1125+1575-270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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